•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2012-04-21 21:03:12

      為加強我院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順利有效開展,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河北省教育廳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冀貸教【2007】3號文件及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第一條  我院國家助學貸款的領導工作由"河北軌道運輸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長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學生處、財務處負責人擔任,成員由院學生處、各系主管學生工作領導組成。
      第二條  領導小組設立“河北軌道運輸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學生處。
      第三條  院財務處負責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國家助學貸款的劃撥手續及與銀行有關帳目的結算工作。
      第四條  各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的工作職責
       (一)對申請貸款學生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調查、審定,建立貧困學生檔案;
       (二)負責受理和審查學生的貸款申請及相關材料,確保申請貸款學生的身份證、戶口本等基本信息真實準確,申請材料完整規范;
       (三)指導申請貸款的學生辦理申請手續、填寫貸款相關表格;
       (四)將學生申請或借款信息及時通知借款學生家長或其法定
    監護人;
       (五)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及時記錄借款學生的品行及學籍變動情況;
       (六)監督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七)開展誠信教育工作,積極配合銀行防范貸款風險。
      第五條  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職責
      一、宣傳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受理學生貸款申請,對各系上報申請貸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確定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名單;
      二、向銀行報送助學貸款相關表格及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工作;組織獲得貸款學生畢業時與銀行簽訂還款協議;
      三、在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訂立后,以有效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使其知悉借款人貸款情況,支持借款人償還貸款;
      四、承擔監督借款人貸款使用、催收貸款本息等貸后管理工作;
      五、借款人辦理債務確認手續后,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六、及時向河北省教育廳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已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按要求定期報送助學貸款情況報表;
      七、向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畢業后第一次就業去向及有效聯系方式;對借款人在校期間發生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情況進行監管,并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畢業后,跟蹤并更新借款人就業情況及借款人與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
      八、保管未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和相關材料;
      九、開展對借款人的誠信教育,及時收集整理借款畢業生的個人信用檔案,裝入畢業生本人檔案;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對象為我院計劃內招收的學習、品行優秀的高中后全日制專科學生。因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無力支付學費者,均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七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3、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紀違法行為;
      5、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等);
      6、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及學院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并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7、符合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申請與審查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時,必須如實填寫提交以下材料:
      1、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4、學生家長的貸款承諾材料(由于家庭經濟困難,同意學生貸款并愿意監督學生如期還貸);
         5、村、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開具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6、經辦銀行、省學貸中心及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各系對學生的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初審結果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并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無誤后,簽署意后報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
         第十條  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對各系提交的學生申請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報送河北省教育廳學貸中心。
      第四章  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第十一條  本院的貸款總額度,根據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學生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000元/學年。每個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由學生自愿申請。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根據學生在校時間、就業及收入情況綜合確定。對于我院三年制專科學生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畢業后六年。(綜合年限九年)
      第五章  貼息與利率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借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財政或有關單位的全額貼息,自畢業的下月1日(含1日)開始自付利息。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1日。借款學生因違約造成的罰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申請程序
      第十五條  學生到所在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手續,并按第八條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各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建立貸款學生檔案,檔案內容:學生個人貸款申請;河北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學生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學生家長的貸款承諾材料;村、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開具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等。
      第十七條  經資格審查后,初審結果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并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初審無誤后,簽署意見匯總報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
      第十八條  經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審核后向經辦銀行申報。
      第十九條  銀行審批同意后,由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統一組織學生簽訂《借款合同書》。
      第二十條  銀行按借款協議所定款額,每年度將借款撥入學校計財處,計財處出具學費收據。
      第七章 借款人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獲得貸款的學生,均進入教育部《國家助學貸款學個人信息查詢系統》,其貸款數量、誠信情況隨時記錄在案,供勞動、人事、就業、金融機構、海關等隨時查詢。對于違約行為,銀行將在新聞媒體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必要時按法律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接受貸款人及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的信貸檢查與監督;
      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并保證在還款日前在合同明確的賬戶中存有不低于本期應還本息額的資金;
      四、畢業時的債務確認手續,將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告知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如畢業時未確定工作單位,應在工作單位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將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書面通知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
      五、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借款人保證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
        (一)家庭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
        (二)出現失業、重大疾病等情況;
        (三)借款人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四)發生其他影響其還款能力的情況。
      六、如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應如實提供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要求的資料,配合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及經辦銀行對借款人的個人(包括家庭)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進行調查;
      七、如實提供借款合同要求的文件、資料、憑證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執行利率為合同約定貸款利率的150%;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貸款人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計收利息,執行利率為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的130%;
      三、借款人如未履行第二十二條之四、五、六款的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將違約情況告知借款人所在單位(包括境內外就讀院校、工作單位等)或國家有關部門:
        (一)借款人在合同中的陳述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二)借款人被所在學校開除,或經學校同意休學、退學、轉學,或自行離校而未清償借款的;
        (三)借款人變更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后20個工作日內未將變更后的工作單位和有效聯系方式通知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出國留學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償借款的;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連續拖欠超過一年且不與學院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人、學院有權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況下在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違約行為等信息,并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等相關機構;
      五、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承擔訴訟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河北化工醫藥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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