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試行)

    2012-04-21 16:20:2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3、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大學生守則和學校規章制度;
      4、勤奮學習,積極向上。德、智、體發展全面,上一學年連續兩學期均被評為"三好學生"者;
      5、積極要求進步,進取心強,在學習、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則,起模范帶頭作用。
      6、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條  考核測評條件:
      1、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并且連續兩學期獲得校內一等獎學金;
      2、連續兩學期智育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班內排名均為第一者。
        具體量化標準:
        ⑴、智育成績占(40%)
        ⑵、綜合測評成績占(40%)
        ⑶、綜合表現(民意測驗)認同率占(20%)
      3、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主動完成各級組織交給的各項工作,表現突出,成績顯著。
      4、教學實踐環節、技能競賽成績突出。
      5、以上測評期限均為上一學年兩個學期的平均成績,量化結果100%。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國家獎學金:
      1、受到紀律處分者;:
      2、生活鋪張,抽煙、酗酒等超常消費者;
      3、瞞報家庭經濟收入,弄虛作假者。
      第三章  評審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九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我校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根據省教育廳主管部門下發給我院的國家獎學金名額,提出我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為期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至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進行批復并公告。
      第四章  獎學金的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學校紀檢、財務及有關部門須加強對國家獎學金資金管理,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的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起實行,由學生處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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