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試行)
2012-04-21 16:22: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3、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大學生守則和學校規章制度,未受到學校紀律處分;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六條 同時具備如下考核測評條件:
1、勤奮學習,連續兩學期學習(智育)成績居班內前20%以內且無不及格課程(占28%);
2、綜合測評成績居班級前30%以上;(占28%)
3、綜合表現(民意測驗)認同率達70%以上;(占14%)
4、教學實踐環節、技能競賽成績突出;
5、家庭所在地縣(區)級民政部門開據的貧困證明且家庭貧困程度(狀況)班級學生認同率70%以上;(占30%)
6、以上考核測評結果從高到低依次優選;
7、以上測評期限均為上一學年兩個學期的平均成績,量化結果100%。
括號內的百分數為所列項的權重值。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1、受到紀律處分者;
2、生活鋪張,抽煙、酗酒等超常消費者;
3、瞞報家庭經濟收入,弄虛作假者。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十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一條 我院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根據省教育廳主管部門下發給我院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提出我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院領導集體研究審定通過后,在校內進行為期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至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第四章 勵志獎學金的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學院紀檢、財務及有關部門須加強對國家勵志獎學金資金管理,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的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起實行,由學生處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冀政[2007]73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1號)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3、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大學生守則和學校規章制度,未受到學校紀律處分;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六條 同時具備如下考核測評條件:
1、勤奮學習,連續兩學期學習(智育)成績居班內前20%以內且無不及格課程(占28%);
2、綜合測評成績居班級前30%以上;(占28%)
3、綜合表現(民意測驗)認同率達70%以上;(占14%)
4、教學實踐環節、技能競賽成績突出;
5、家庭所在地縣(區)級民政部門開據的貧困證明且家庭貧困程度(狀況)班級學生認同率70%以上;(占30%)
6、以上考核測評結果從高到低依次優選;
7、以上測評期限均為上一學年兩個學期的平均成績,量化結果100%。
括號內的百分數為所列項的權重值。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1、受到紀律處分者;
2、生活鋪張,抽煙、酗酒等超常消費者;
3、瞞報家庭經濟收入,弄虛作假者。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十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一條 我院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根據省教育廳主管部門下發給我院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提出我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院領導集體研究審定通過后,在校內進行為期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至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第四章 勵志獎學金的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學院紀檢、財務及有關部門須加強對國家勵志獎學金資金管理,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的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起實行,由學生處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
